雷达财经 文|李茜 编|深海
近日,雷达财经从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律师处获悉,其代理的浙江小伙叶某某起诉台州元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元X汽车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目前已获法院立案,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
根据叶某某提交的起诉书,2023 年11月27日,其在台州元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签订《魏牌汽车定购协议》,订金 5000 元。涉案车辆车款总额为人民币349800元。叶某某先支付了76800元,剩余款项办理了按揭贷款。
同年12月25日,台州元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叶某某交付了案涉车辆。在购车过程中,台州元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故意隐瞒涉案车辆的真实情况,将存在质量问题的车辆销售给叶某某,致使案涉车辆在高速行驶时突发重大故障,自动刹车后停车,叶某某及家人四人(两个未满 10 周岁的女儿),险遭大货车追尾。随后该车被拖回销售的4S店,台州元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承认该车电子驱动桥模块存在问题,同意换车或者退车。
叶某某还提出,台州元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诱导其签订贷款,将所贷款项支付至温州元X汽车有限公司处,温州元X汽车有限公司向其开具发票,故二者均为案涉合同的出卖方。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的,又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叶某某称,台州元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元X汽车有限公司的欺诈行为给其和家人心理造成巨大的创伤,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魏牌汽车定购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已付购车款人民币 76800元;
3. 请求判令被告按照购车款全款的三倍赔偿人民币 1049400 元;
4.请求判令被告在省级媒体公开登报道歉;
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张永辉律师认为,从目前当事人的陈述来看,该车在第一次高速行驶时,就出现了如此重大的故障,故可以推导出该车在出厂及销售时就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的,又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据张永辉介绍,目前4S店认定的车辆问题可以作为主张赔偿的初步依据,但是,依然需要对车辆的问题进行鉴定,主要鉴定的项目是PDI即“交货前检验”,新车是否经过故障检测、是否符合出厂标准,车辆的主要部件是否存在故障及是否有过维修记录等。
据张永辉介绍,目前该案已经获得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立案,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
天眼查资料显示,台州元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元X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股东均为浙江元X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而浙江元X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也曾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上法庭。
究竟是小伙操作不当还是车辆自身存在问题?小伙能否如愿获得赔偿?雷达财经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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